在香港成立公司後,股東周年大會(Annual General Meeting, AGM)的召開頻率和通知期限是公司治理和合規性的重要組成部分。本文將詳細闡述股東周年大會的召開要求,確保股東能夠及時參與公司治理。
召開股東周年大會的重要性
股東周年大會是公司決策過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環,主要功能包括選舉董事和公司秘書、審查公司賬目、討論股息分配、為股東提供提問機會以及對決議進行投票。
股東周年大會的召開周期
根據香港《公司條例》第32章第111條的規定,股份有限公司需在成立後18個月內舉行首次股東周年大會,並在此後每年舉行。股東周年大會的召開間隔以公司財政年度為准,而非日曆年度。
具體來說,公司需在每個財政年度結束後的規定時間內召開股東周年大會:
- 對於擔保有限公司或非附屬公眾私人公司,需在會計參照期結束後的9個月內召開;
- 對於其他類型的公司,則需在6個月內召開。
如果會計參照期是公司的首個會計參照期,並且超過12個月,則召開股東周年大會的時間要求如下:
- 對於擔保有限公司或非附屬公眾私人公司,在公司成立為法團後的第一個周年日後的9個月內,或者會計參照期結束後的3個月內召開,以較晚的日期為准;
- 對於其他公司,在公司成立為法團後的第一個周年日後的6個月內,或者會計參照期結束後的3個月內召開,同樣以較晚的日期為准。
上市公司除了遵守上述規定外,還需根據香港上市規則召開股東周年大會。
股東周年大會的通知期限
召開股東周年大會通常需要至少提前21天向股東發出通知。然而,如果所有有權出席會議的成員一致同意,可以縮短這一通知期限;如果會議不是股東周年大會,且全體95%的成員同意,通知期限可以進一步縮短至14天(有限公司)或7天(無限公司)。
通知中應包含以下內容:
- 會議的日期、時間和地點;
- 擬討論事項的簡要概述;
- 擬通過的決議;
- 明確指出該會議為股東周年大會。
以上信息僅供參考。如果您有任何關於稅務、會計的問題,歡迎隨時咨詢我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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